投標人應當具備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(guī)定的基本條件,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:
(一)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營業(yè)執(zhí)照等證明文件,自然人的身份證明;
(二)財務狀況報告,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相關材料(可以提供上一年度或近期的財務報表、近期由收繳單位出具的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繳交證明(或網(wǎng)站繳交證明);或者提供符合要求的其他第三方證明材料);
(三)具備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(yè)技術能力的證明材料(可以提供證書、承諾書等);
(四)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在經(jīng)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的書面聲明(或者在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3年內因違法經(jīng)營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內參加政府采購活動,期限已屆滿);
(五)具備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條件的證明材料。
投標人不滿足上述規(guī)定的基本資格條件或提供資格證明文件不全的,其投標將被拒絕,以上資格證明文件為復印件的,須加蓋投標人公章,且原件備查。
本項目不接受聯(lián)合體投標
投標人代表若不是法定代表人,則必須提供法定代表人對投標人代表的授權書原件。
具體詳見招標文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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